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776号
原告:朱淑凤,女,1958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刘齐凤,女,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朱淑凤与刘齐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朱淑凤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淑凤撤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费由朱淑凤负担。
审判员 王玉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