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4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友成基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西南侧凤水园,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阳光100北园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玲,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本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A座29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友成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本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提出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永革
审 判 员 任遵福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戴忠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