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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28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叶样根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叶样根,薛小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机构代码证号49173130-9。地址:江西省贵溪市雄石大道**号。

主要

负责人:邱邦玉,职务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俊颖,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叶样根,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市人,务农,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薛小凤,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人,务农,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申请薛小凤、叶样根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293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薛小凤、叶样根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案款136381.00元,承担执行费1945.71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36381.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薛小凤、叶样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官盱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江西)

书记员  张 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