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9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XX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炳 关注公众号“”
武汉XX集团有限公司、武汉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9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XX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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