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635号
原告:王瑞泰,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师贵杰,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高范英,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
负责人:李普廷。
原告王瑞泰、师贵杰与被告高范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瑞泰、师贵杰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范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泰、师贵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泰、师贵杰撤回对被告高范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瑞泰、师贵杰承担。
审判员 陈兰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