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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440号

张术刚、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术刚,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张术刚,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术刚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张术刚差额款243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术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我院申报财产。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三套房产,我院于2017年9月26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网络购物账户也无开户信息,并查明被执行人在全国性银行及山东地方性银行(已提供反馈信息的)均无开户信息,但有部分全国性银行及山东地方银行尚无反馈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也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也会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执行费2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学科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