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明,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林,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先亮,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住扬州市,
原审
被告:弋阳县仁华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漆工大道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322496504E。投资人:张长明,该院院长。
上诉人张长明因与被上诉人汤先亮、原审被告弋阳县仁华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6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长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长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长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上诉人张长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健
审判员 程 锐
审判员 韩 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姚业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