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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1232号

张长明、汤先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长明,汤先亮,弋阳县仁华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明,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林,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先亮,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住扬州市,

原审

被告:弋阳县仁华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漆工大道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322496504E。投资人:张长明,该院院长。

上诉人张长明因与被上诉人汤先亮、原审被告弋阳县仁华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6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长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长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长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上诉人张长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健

审判员 程 锐

审判员 韩 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姚业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