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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行审56号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中心屠宰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中心屠宰场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6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建设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中心屠宰场。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投资人汪海所,厂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7]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6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7]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罗 华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