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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172号

郭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17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男孩王某1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王某自

二○一四年五月始每月给付王某1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王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权利人郭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某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1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海

审判员  田硕宁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董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