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70号
原告:尹淑香,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齐兆林、李家董,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淑秋,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建东,长春市朝阳区清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淑香与被告尹淑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淑香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双
人民陪审员 张淑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