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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170号

尹淑香与尹淑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尹淑香,尹淑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70号

原告:尹淑香,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齐兆林、李家董,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淑秋,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建东,长春市朝阳区清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淑香与被告尹淑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淑香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双

人民陪审员  张淑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