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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325号

洪江市卫计局与张文华、李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文华,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81006646267A,地址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

被执行人:张文华,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李霞,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1281行审73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华、李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33296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易精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