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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813号

张淑华与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张淑华,靖宇县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813号

原告:张淑华,住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靖宇县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田少君,经理。张淑华与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张淑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淑华负担。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杜明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