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813号
原告:张淑华,住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靖宇县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田少君,经理。张淑华与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张淑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淑华负担。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杜明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