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917号
原告:付茂珍,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荣,系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正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宋敬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万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茂珍诉被告王斌、青岛正大重工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斌、青岛正大重工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斌、青岛正大重工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培臣
审 判 员 高世兴
人民陪审员 姜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延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