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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917号

付茂珍与王斌、青岛正大重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茂珍,王斌,青岛正大重工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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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917号

原告:付茂珍,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荣,系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正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宋敬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万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茂珍诉被告王斌、青岛正大重工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斌、青岛正大重工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斌、青岛正大重工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培臣

审 判 员  高世兴

人民陪审员  姜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延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