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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988号

王磊与朱元生、黄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磊,朱元生,黄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988号

原告:王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朱元生,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黄薇,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王磊与被告朱元生、黄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王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朱清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红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