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988号
原告:王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朱元生,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黄薇,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王磊与被告朱元生、黄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王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朱清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红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