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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8696号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与乔金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乔金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696号

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格兰山水小区6号楼111室。

负责人:柴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谊,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乔金柱,男,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金义行分公司)与被告乔金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义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义行分公司以乔金柱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