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696号
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格兰山水小区6号楼111室。
负责人:柴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谊,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乔金柱,男,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金义行分公司)与被告乔金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义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义行分公司以乔金柱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