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春 林 与 朱 广 忠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203民初319号
原告:王春林,男,1965年出生。
被告:朱广忠,男,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林与被告朱广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春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元,本院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王春林负担。
审判员 习 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樊晓龙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