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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404号

程元发与张彦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元发,张彦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404号

原告:程元发,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

被告:张彦启,男,成年,汉族,现住涿州市。程元发与张彦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程元发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元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孟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