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404号
原告:程元发,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
被告:张彦启,男,成年,汉族,现住涿州市。程元发与张彦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程元发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元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孟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