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民初1714号

汪缨与周建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缨,周建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714号

原告:汪缨,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邦,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菱湖南路551号。

负责人:施亚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民,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有良,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缨诉被告周建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汪缨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汪缨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汪缨撤诉。

审判员  李小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菁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