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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刑终83号

赵某某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蛋糕”,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初中文化,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无职业。2014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6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5月31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30日因病变更戒毒措施为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2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宁02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以原审判决正确,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丽娟

审判员  陈浩峰

审判员  吕晓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