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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434号之一

赵桂荣、赵晶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桂荣,赵晶玲,李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桂荣,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赵晶玲,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李枫,女,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赵桂荣申请执行赵晶玲、李枫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121840元(其中包含执行费1840元),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冀11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段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