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桂荣,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赵晶玲,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李枫,女,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赵桂荣申请执行赵晶玲、李枫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121840元(其中包含执行费1840元),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冀11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段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