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住高青县高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文。
被执行人:陈小燕,女性,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李学堂,男性,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发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陈小燕、李学堂、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小燕、李学堂、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