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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9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陈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陈小燕,李学堂,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住高青县高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文。

被执行人:陈小燕,女性,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李学堂,男性,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发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陈小燕、李学堂、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小燕、李学堂、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