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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903号

吴某与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某,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903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庞某,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平昌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邱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