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903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庞某,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平昌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邱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