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7执724号

庞永林、秦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永林,秦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庞永林,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执行人:秦鹏,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庞永林与被执行人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庞永林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秦鹏清偿到期应支付的借款5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秦鹏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庞永林支付人民币53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案申请执行费12400元,诉讼费4550元由被执行人秦鹏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鹏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钰

审判员 蔡 辉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尹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