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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496号

河北某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平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某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富平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62年9月9日生。

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佛某,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某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平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勇

审 判 员  杨福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