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7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明来,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二层6号门。
法定代表人:姚玉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民,男,1967年6月7日出生,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良路1号。
上诉人许明来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明来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我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北方公司强行收车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北方公司应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并给付我份钱损失和误工工资损失,2010年11月至2013年未给我缴纳失业保险,我也未休过年假,合同解除后,该公司也未给我办理服务监督卡造成我无法上岗,应赔偿我损失。北方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许明来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许明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北方公司与许明来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0元;3、北方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7143.2元;4、北方公司支付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失业保险补偿金30000元;5、北方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日期间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0000元;6、北方公司支��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0000元;7、北方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高温补贴10000元;8、北方公司退还预交承包费10500元;9、北方公司赔偿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1月2日因提前7天强行收车造成的份钱损失和误工工资损失3500元;10、北方公司立即为许明来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11、北方公司支付因未及时为许明来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给许明来造成的无法上岗经济损失60000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5月11日);12、诉讼费由北方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1月1日,许明来开始到北方公司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北方公司曾向许明来收取预交承包费10500元。2015年11月1日,北方公司(甲方)和许明来(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运营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许明来于庭审中陈述其在北方公司工作期间需要每天出勤,每天都有运营记录,北方公司规定的定额过高,得加班加点才能完成,不出勤的话交不上份钱就要扣钱,如果份钱足额缴纳就不扣钱了。2016年10月27日,北方公司将车辆收回。当日许明来因车辆收回一事,曾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黄村镇派出所(以下简称黄村镇派出所)报警,办案民警为许明来做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显示,许明来向办案民警陈述北方公司用车轮锁将其运营的出租车锁上了,办案民警问北方公司为何锁其驾驶的出租车,许明来陈述因为北方公司说其九月份的份钱没交,就把车扣了,办案民警告知许明来应到法院进行解决。庭审中许明来陈述因为其所运营的出租车即将报废,而且北方公司说其2016年9月的份钱没交,所以北方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将车收回。而北方公司则陈述其公司扣车是因为许明来的劳动合同到期,许明来运营的出租车也即将达到报废的状态,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1月1日解除。2016年11月1日,许明来到北方公司办理下车手续,签署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许明来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1月1日终止,公司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许明来续订劳动合同,因许明来个人原因提出不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许明来认可情况说明落款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但其是在办理下车手续的时候到公司交发票时在公司的诱骗下签的字,当时其是在空白纸上签的字。北方公司认可情况说明内容中的手写部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出租车车型、车牌号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等)和落款日期为北方公司的工作人员所写。而许明来主张其与北方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27日由北方公司强行解除。北方公司陈述许明来欠缴2016年9月份的份钱2946元和2016年10月份的份钱1296元。许明来认可其每月应向北方公司缴纳份钱2946元,但其陈述2016年9月份的份钱其已经缴纳,2016年10月份的份钱已缴纳1650元,2016年10月份的份钱其没有全额缴纳是因为其于2016年10月休了半个月的病假。许明来提交的查询日期为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为许明来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北方公司为许明来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未为许明来缴纳失业保险;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北方公司为许明来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许明来为农业户口。庭审中许明来��可其所运营的出租车中装有空调,但陈述空调不怎么管用。北方公司认可尚未为许明来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2016年12月14日,许明来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北方公司与其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0000元;3、北方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7143.2元;4、北方公司支付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失业保险补偿金30000元;5、北方公司为其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6、北方公司赔偿因扣押运营服务监督卡不转出给许明来造成无法上岗工作工资损失60000元;7、北方公司退还预交的承包费用10500元;8、北方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0000元;9、北方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0000元;10、北方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高温补贴10000元。2017年2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京房劳人仲字[2017]第1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许明来与北方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许明来的其他申请请求。许明来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北方公司认可其公司与许明来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许明来要求确认其与北方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超过北方公司认可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北方公司提交的2016年11月1日情况说明显示北方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许明来续签劳动合同,因许明来个人原因提出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许明来也在上述情况说明上签字,许明来主张上述签字是在北方公司诱骗下签订的,且其是在一张空白纸上签的字,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许明来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北方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法院予以采信。上述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许明来与北方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1日终止,许明来是因为个人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而离职,故对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许明来主张2016年10月27日北方公司扣押其运营的出租车,即表示北方公司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法院从派出所调取的对许明来的询问笔录内容,该证据只能证明北方公司扣车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北方公司与许明来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27日解除;且许明来于2016年11月1日方到北方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与许明来的上述主张也不相符,故对许明来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许明来的工作岗位为出租车司机,其与北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许明来在工作中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在保证完成运营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可以自行安排,从出租车司机行业的惯例和特点看,北方公司与许明来的约定也与出租车司机的工作模式相符,故许明来要求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高温津贴问题。许明来的工作岗位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内安装有空调,具有相应的降温措施,许明来也未提供其他能证明其符合发放高温补贴条件的相关证据,故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支付其高温补贴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补偿金问题。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许明来已通过光宇公司缴纳失业保险,其要求北方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失业保险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失业保险问题,其可通过社保行政部门予以补缴,其要求上述期间的失业保险补偿金,法院不予处理。关于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补偿金,北方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不足一年,许明来不符合领取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故对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失业保险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退还预交承包费问题。北方公司收取许明来预交承包费缺乏法律依据,故对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返还预交承包费10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北方公��所主张的2016年9月和2016年10月的份钱问题,北方公司可另案予以解决。关于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赔偿其提前7天强行收车造成的份钱和误工损失问题,许明来的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关于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的办理问题。北方公司同意为许明来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故对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为其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许明来所主张的因北方公司支付其因未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而给其造成的损失问题,许明来未提供证据其因北方公司未为其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遭受损失,故对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赔偿其因未及时为其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给其造成的无法上岗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
一、确认许明来与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许明来预交承包费10500元;
三、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许明来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
四、驳回许明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北方公司提交的2016年11月1日情况说明证明许明来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许明来虽主张上述签字是在北方公司诱骗下签订的,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许明来与北方公司的劳��关系于2016年11月1日终止,许明来是因个人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而离职,故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许明来亦无证据证实北方公司扣押其运营的出租车即表示北方公司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本院对许明来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因许明来的工作岗位为出租车司机,其与北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许明来在工作中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工作、休息和休假时间可以自行安排,因此,原审法院对许明来要求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妥。许明来未提供其符合发放高温补贴条件的相关证据,故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支付其高温补贴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许明来已通过案外第三方缴纳失业保险,其要求北方公司支付其上���期间的失业保险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补偿金,北方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不足一年,许明来不符合领取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故对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失业保险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赔偿其提前7天强行收车造成的份钱和误工损失的上诉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许明来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北方公司未为其办理运营服务监督卡转出手续遭受损失,故许明来要求北方公司赔偿该部分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许明来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许明来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志东
审 判 员 王丰伦
审 判 员 卜晓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闫 科
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