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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4819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胡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胡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81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负责人:徐良,职务行长。

被告:胡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胡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