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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136号

王盈盈、荣成市昌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盈盈,荣成市昌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王盈盈,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昌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盈盈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昌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荣成市昌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王盈盈工资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盈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查明被执行人无网上购物账户开户信息,全国性银行及山东省内银行无开户信息(已反馈)。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也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学科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