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018号
原告:李立刚,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立志,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李立刚与被告李立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李立刚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立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立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和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