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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884号

黎伟与刘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黎伟,刘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884号

原告:黎伟,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刘艳,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乐谷商务中心2楼。

原告黎伟与被告刘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黎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黎伟负担。

审判员  刘玉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