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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1587号

石金安、边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金安,边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字1587号

申请人:石金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边桂英,女,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列当事人机动车责任事故一案的(2017)鲁140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1587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张宗巨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叶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