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3334号原告马九大,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张占虎,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党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