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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3334号

马九大与张占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九大,张占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3334号原告马九大,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张占虎,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党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