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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行初35号

孟祥玲与邹平县公安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玲,邹平县公安局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6行初35号原告孟祥玲,女,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代理人邓永明,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平县公安局,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海滨,局长。

原告孟祥玲不服被告邹平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现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县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30元,由原告孟祥玲负担。

审 判 长  王延涛

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

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