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天贵,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闫桂梅,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恢23号天贵申请执行闫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8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天贵已对被执行人闫桂梅卖房款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已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新右民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闫桂梅所有的上述款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817.5元从上述款项中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天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