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913号
原告:任立军,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郑治江,男,1987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王瑞秀,男,195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广亮,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卢兴赞,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宏,女,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职员,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原告任立军、郑治江、王瑞秀与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因被告不同意合并审理。2017年10月9日,三原告以被告不同意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要求重新分别登记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立军、郑治江、王瑞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尹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