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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704号之一

张某与于宪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于宪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704号之一

原告:张某。

法定代表人:杨淑芹,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于宪才,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于宪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传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孙龙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