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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621号

陈海东申请执行斯琴高娃、呼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海东,斯琴高娃,呼斯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东,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女,1946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呼斯乐,女,1968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乌尔逊学校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21号陈海东申请执行斯琴高娃、呼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呼斯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42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于2018年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陈海东同意该履行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