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民初2641号
原告:叶美飞,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毓津,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美林,男,1959年3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
原告叶美飞与被告叶美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及其代理人卢毓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美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建房行为的妨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父亲叶继任2014年过世后,遗留有自建房屋一栋,并于2016年5月17日立下遗嘱,该房由叶美飞、叶美林继承享有,同时留有《分家协议》,写明除叶美林的房子地基面积外,其他归叶美飞、叶美龙继承。原告自从2006年分家后,维修该房多次,2014年成危房后,于2014年申请政府危房改建获批,2016年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动工建至第一层楼面时,被告都给原告一定的帮助和方便,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原告建第二层楼柱时,被告及其妻子进行多次无理干预和妨碍,原告出于亲情只好暂时停止施工。后经村委会调解多次,被告仍提出无理��求,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叶美林辩称,1、原告建房所用地基是父母遗留下的厨房、猪圈、厕所,属三兄弟共有财产,而且还有三盆泥竹,其中答辩人有一盆,原告建房时全部砍掉,强行占用答辩人三分之一的财产和地基,还将答辩人妻子打伤;2、原告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欺骗政府审批建房,侵占父母留下的遗产,违反《处理家事协议书》,答辩人请求法院追究原告责任并判令原告赔偿答辩人损失。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赣州市南康区XX镇XX村村民,两人系兄弟关系。原告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赣州市××康区××中段兴建房屋。被告认为原告建房用地占用父母遗留房屋用地,遂阻止原告建房。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原告在XX村中段兴建房屋系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意,被告不应阻止,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停止妨碍建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答辩主张原告建房占用父母遗产,原告应赔偿其妻子受伤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美林不得妨碍原告叶美飞在赣州市南康区XX镇XX村中段建房;
二、驳回原告叶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美飞负担100元,由被告叶美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毅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赵来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