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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769号之二

歙县立全建材经营部、鲍世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歙县立全建材经营部,鲍世辉,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7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歙县立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路村,组织机构代码13172999-9。经营者:卢立全,负责人。

被执行人:鲍世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新管村1幢,组织机构代码79187932-1。

法定代表人:沈凤霞,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歙县立全建材经营部与鲍世辉、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鲍世辉、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世辉、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歙县立全建材经营部清偿货款80000元,但被执行人鲍世辉、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鲍世辉存款81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剑  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