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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730号

张绒香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绒香,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730号申请执行人张绒香,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泾川县。被执行人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801-8号。申请执行人张绒香与被执行人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6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张绒香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绒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八千四百元。

三、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绒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万七千八百元。

四、驳回张绒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张绒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绒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绒香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炯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