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456号
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企业公馆1.2期C1栋302号。
负责人:胡学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群莉,员工。
被告:张颖,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余则亿,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张颖、余则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