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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1665号

熊宜安与向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宜安,向承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665号

原告:熊宜安,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向承志,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熊宜安诉被告向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熊宜安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熊宜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熊宜安负担。

审判员  谭家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士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