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78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赵吉慧,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黄学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黄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赵吉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1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学君、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吉慧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学君、黄伟给付欠款604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20.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黄学君名下有三笔存款,分别为960.10元、1337.42元、6276.74元。本院依法裁定划拨了黄学君的存款960元、1300元和6200元,共计8460元,已交付���请执行人赵吉慧,尚欠596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50元。被执行人黄学君在延寿县延寿镇奋斗街20委大众商城农资大市场从西往东数第30门有1-2层商服楼,建筑面积为148.94平方米(房产证号:延房权证字第12010011**号);在延寿县延寿镇前进街25委有住宅一栋,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产证号:延房权证字第10010001**号),申请执行人赵吉慧已申请本院查封,但暂不要求处置。2017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赵吉慧以“已与被执行人黄学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琴
审判员 高延春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