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0771号
原告:北京运福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安永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华,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特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五区2号楼6层4单元624,注册号:110XXXXXXXX2329。
法定代表人:杨道国。
原告北京运福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特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运福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运福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运福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北京运福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运福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74元。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