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学文,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生,现住天峻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华,女,汉族,1981年1月23日生,现住青海省天峻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昌,男,汉族,1975年2月5日生,现住天峻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圣裕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胜利路81号农牧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龚艳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任学文因与被上诉人刘小花、王玉昌、青海圣裕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学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学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任学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巴学农
审 判 员 党雪仁
审 判 员 彭建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峰
书 记 员 李永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