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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4901号

张国辉、王华军等与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辉,王华军,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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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01号

原告:张国辉,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王华军,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71320299K。

法定代表人:魏国秋,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辉、王华军诉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辉、王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桂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薛桂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