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01号
原告:张国辉,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王华军,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71320299K。
法定代表人:魏国秋,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辉、王华军诉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辉、王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桂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薛桂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