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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保31号

吴玉和申请执行苗小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小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保3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吴玉和,男,汉族,1950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大众街商务街--6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012210015。

被

申请人:苗小四,男,汉族,1979年06月10日出生,住新蔡县陈店镇刘小庄村苗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906105774。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豫1729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苗小四驾驶并所有的豫QMA3**号小型客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申请人吴玉和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苗小四驾驶并所有的豫QMA3**号小型客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吴玉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闫保华

审判员 赵 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曹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