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517号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30705A。
法定代表人:郑远元,董事长职务。原告郑远元,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高桥镇。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锋,男,陕西省扶风县人,汉族,住扶风县南阳镇。系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白怀玉,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高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益兵,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郑远元与被告白怀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郑远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郑远元负担。
审 判 长 吴庆华
审 判 员 寇德强
人民陪审员 王安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纪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