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958号
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吴家湾信息产业科技大厦701A。
法定代表人:朱兆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淑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于振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