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6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建设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泰路。法定代表人李宇称,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1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罗 华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毅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