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472号
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光明新村12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638010(1-1)。
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玄玄,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立新,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立新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冯立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